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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多年来,滨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全市法院均成立了少年法庭,打造了“蔷薇花开”少审品牌,发出了全省第一份“家庭教育令”,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6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继续在依法严惩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起聚焦未成年人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安全三位一体的法治护航体系,助力滨州“儿童友好型”城市的创建。
  案例一:
  依法判决支付抚养费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宋某甲起诉宋某乙支付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宋某甲系母亲王某某与父亲宋某乙的女儿。2017年1月,父母协议离婚,此时宋某甲刚满8周岁。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由母亲王某某抚养,宋某乙不支付抚养费”。宋某甲跟随母亲生活,其于2021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宋某乙支付抚养费。宋某甲提交证据证实其因年龄增长教育费用支出增加,母亲王某某因投资失败导致财产减少。
  二、裁判结果
  惠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某乙自2021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宋某甲抚养费1200元,至宋某甲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
  宋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诉讼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宋某乙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是该约定约束协议签订的双方系王某某与宋某乙,而非限制婚生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不妨碍婚生子女在其教育、生活、抚养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向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主张权利。宋某甲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母亲王某某离婚时的情形与目前的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自2017年至今宋某甲本身的教育环境亦发生较大变化,居所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亦发生较大变化。一审法院判决宋某乙按照月工资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宋某乙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一般包含着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内容。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夫妻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的约定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本案中宋某甲在其母亲收入骤减、其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时,宋某甲可以要求其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支付抚养费。该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
  依法惩处不当教育伤害维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
  ——董某故意伤害郭某某案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董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被害人郭某某(殁年6周岁)。2017开始,董某为纠正郭某某的一些生活习惯,多次对其殴打。2019年8月3日14时30分许,董某和家人吃饭时,为纠正郭某某吃饭慢的习惯,董某让丈夫郭某离开,先后对郭某某训斥,用手脚、木棍、铁管等对郭某某头面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处反复多次殴打,致其全身广泛而严重软组织挫伤,就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裁判结果
  董某作为成年人,在意识到郭某某年幼、抗击打能力差的情况下,仍然长时间实施足以伤害郭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教育、惩戒子女一般体罚打骂行为的限度。从郭某某受伤的部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来看,董某能够认识到其殴打行为会给郭某某造成伤害,但对造成死亡的后果没有充分预见,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邹平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典型意义
  父母教育子女而实施的体罚惩戒行为,主观上出于善良动机,一般不具备伤害子女的罪过,但是当惩罚超出了正常教育、惩戒子女的一般体罚打骂的行为限度,必然造成子女身体上的伤害,产生严重后果就会变成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因采取侵害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的方式教育子女构成犯罪,且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
  父母管教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是管教必须有“度”,不能失去理智发泄情绪,否则既伤害了孩子,又触犯法律,令人痛心疾首,必须引以为戒。
  案例三: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家庭教育令典型事例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无棣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强奸犯罪案件中,发现三未成年被告人存在饮酒、无故夜不归宿、沉迷游戏、交友不当等不良行为。经过对他们的成长生活轨迹的调查,承办法官还发现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处理结果
  少审团队的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实际状况,联合无棣县妇联、县团委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涉案原因、家庭关系融洽程度、家庭教育观念和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个性化的指导方案。在送达判决时,向三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法官组织辩护人到场,给三个家庭召开了一次特殊的“家长会”,补上了“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会上,承办法官对监护人家庭教育缺位行为进行了深刻教育,针对案件实际并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向他们阐明了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依据及不依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围绕如何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指导其转变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监护人当场承认了自己的失职,并承诺“一定严加管教,帮助孩子改过自新、回归正轨”。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人民法院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该做法必将对引导父母和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凝聚推动家庭教育发展合力、保障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四:
  刚柔并济挽救失足少年法理情兼顾维护权益
  ——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盗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期间,未成年人被告人郭某某因年幼无知,辨别能力差,随意向他人索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多次伙同他人到居民小区车库、储藏室盗窃高档烟酒等财物,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处理结果
  滨州中院在审理中发现,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帮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法官考虑到疫情原因不能面对面谈心,从“要深刻反思,认真悔罪,好好改造。深刻反思思想方面存在的错误观念,特别是要坚决消除不劳而获和损人利己的观念”;“要振作精神,重新做人,要选择正确的路,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永远记住劳动致富最光荣,歪门邪道不长久”;“要养成学习的习惯,不但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社会学习”三个方面为其写下了“法官寄语”,并且随同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三、典型意义
  因为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后,一般人会有后悔、懊恼、自卑的心理,未成年人会更明显。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有人对其进行开导帮教,案件承办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让其感受到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关心,能够激发其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承办法官不放弃对走错路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对于本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肯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五:
  两级法院开展联合救助全方位关怀困境未成年人
  ——司法救助典型事例一、基本案情2015年,卢某某在其村东一条农耕生产土路上铺设水泥路面,为阻止重载大车通行,卢某某在该段水泥路的北端设置了限高、限宽的铁杆设施。2020年3月23日,安某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通过限高杆时,车辆所载货物将限高杆刮倒,致安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27日,沾化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卢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某某的未成年子女安某甲、安某乙等五原告各项损失218224元;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在上述款项的5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卢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履行案款致安某甲、安某乙等五原告家庭困难。安某甲、安某乙等五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安某甲、安某乙的近亲属安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花费巨额医疗费,多是举债借款,救助申请人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救助申请人安某甲、安某乙属于未成年人还在上学,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救助申请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条件。因一级法院司法救助金额有限,滨州中院和沾化法院启动联动救助机制,决定由两级法院共同给予安某甲、安某乙等五申请人司法救助金共计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其成长过程中,因缺乏正常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更加需要社会的关爱和帮助。本案中,安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五救助申请人系其父母和子女,其父母为古稀之年的多病老人,子女为正在读书上学的少年儿童。家庭中劳动力的丧生,致使整个家庭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使其正在读书的尚未成年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陷入生活的现实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措施,合力救助3万元,解决了申请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照老年人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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