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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受伤,责任谁来担?

  帮工关系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是好心帮忙,可一旦帮工人受伤责任又该谁来担?
  案件详情
  某日,张师傅来到老王处收废品。因人手不足,老王便请求张师傅帮忙搬运一下集装箱。完成搬运后,张师傅欲从集装箱顶部下来,便双手拽住运货吊车的吊钩,让老王雇佣的司机小李操作吊钩,将其缓慢放下。但在下降过程中,张师傅双手脱力,从近2米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老王立即将张师傅送往医院治疗,所花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张师傅向老王和小李索赔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师傅与老王间系帮工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酌定张师傅自行承担40%责任,老王承担60%责任;小李与老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老王承担侵权责任。
  但老王并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张师傅遂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便对老王进行了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对帮工关系中的责任分担问题作出修改。
  按照现有规定,帮工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适用“公平责任”,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既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要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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