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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做有滨州特色的制度设计
确保《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到位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报道)2月14日,记者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该条例执行到位,在立法过程中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上位法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同时根据滨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具有滨州特色的制度设计。
  坚持“四水四定”。《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
  强化联合发力。《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渔业、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我市已建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联合发力,将真正形成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协作做好节水相关工作的态势,同时强化对行业领域的节水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全社会节水。
  多措并举促节水。《条例》根据我市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的放矢,细化上位法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滨州实际的具体措施。其中,从“节水宣传”“节水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加强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计划用水管理”“计量和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公共机构、服务业和居民节约用水”“工业企业节水”“城市管理节水”“节约使用地下水”“引调水工程建设”“非常规水配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再生水使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面构建了系统的城市节约用水制度体系。
  完善水价调节机制。《条例》要求,健全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用水计量管理制度,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公共供水管网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以及特种用水行业,实行更加严厉的水价政策。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国家和省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通过水价调节和相关的制度设计,增加用水单位自觉节水的内生动力,倒逼高耗水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注重再生水的利用。再生水利用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我市城市节水特别是工业节水的重中之重,《条例》对再生水利用做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工业企业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强再生水输配管网和相关设施建设;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再生水的情形,《条例》第十七条对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三大类情形,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
  节水更重开源。《条例》注重节水与开源并重,提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拓水源,解决城市用水紧张问题。其中,明确提出加强对疏干排水的利用管理;加强引调水工程建设,引水入城,解决我市城区生态补水水源单一问题,缓解引黄压力。科学配置非常规水,配置一切可以利用的水资源,减轻常规水资源不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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