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康曌通讯员王倩报道)“太感谢你们了,联合调解不仅效率高,还省去了诉讼成本!”近日,惠民县石庙皂户李法庭庭长张谦、孙武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王春英分别收到了同一当事人的锦旗,这是法官与调解员联合调解、共同配合的结果。
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较大。调解员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几个疑难点:一是资金数额的出借过程;二是双方当事人欲以物抵债,是否能通过调解确认;三是为完成以物抵债,第三人自愿债务加入,能否准许。
为促成纠纷化解,张谦拿到卷宗后积极联络调解员10余次,沟通案情、审查证据,并对事实查清、笔录制作、代理人委托等情况仔细研究后给予指导。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调解员也及时向法官反馈,该案的真实情况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良性互动、共同努力下被逐渐还原。
据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事实出自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该案件中,本案原告替被告向债权人借款,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时,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实际向债权人付款,被告在履行第一期还款后无力支付,便由本案原告向债权人代偿了部分款项。本案即为原告向被告追偿其所代偿的部分款项。
明确案件事实后,张谦向调解员说明,民间借贷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终要回归到原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借贷”本身。诉讼中若直接达成“以物抵债”,不能明确审查该“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双方自愿以物来抵销债务,可由双方后期通过主动履行完成。
关于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问题,在债权债务真实有效,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是可以通过调解自愿加入对债务的清偿。
调解之初,当事人对调解工作表示不理解,疑惑“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你情我愿的事情,为何还要三番五次地询问情况、去做笔录?”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耐心地向当事人说明,在该调解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盲点,双方当事人渐渐理解并主动配合,该案最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