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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二、餐饮行业
  1.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订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3.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者密闭空间内使用燃气的,应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强制排风、紧急切断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严禁私自改变有燃气设施经过的房间的用途。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严禁住人,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在安装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场所内,使用及存放第二气源。
  7.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8.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9.燃气器具、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国家规定燃气灶具、热水器(天然气)的判废年限为8年。
  10.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11.严禁在燃气设施上挂接电源线,燃气设施之间、与其他电器开关、插座、电器线路之间要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12.燃气热水器必须正确安装烟道,必须具有独立的烟道且烟道口要伸出室外。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4.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每天营业结束后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1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1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17.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具异常、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任何电器设备,并应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求助。
  18.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供气合同条款等相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传媒集团主办)供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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