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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适用范围 延长保修期限
我市全面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张梅生李哲报道)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品质,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近日,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全面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增加适用范围、延长保修期限,全面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多年来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执行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较低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随着近年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我市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工法和质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延长质量保修期限的需求更加迫切。结合我市现状,根据省住建厅相关要求,市住建局下发《实施意见》,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适用范围和保修期限等进行了相应调整。
  据悉,《实施意见》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实施意见》明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限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由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质量保修期限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为突出服务民生,《实施意见》对原有法规、规范未体现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小区内室外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小区内室外入口台阶、无障碍通道、散水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地下室外墙回填土、房心回填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购房者对于房屋漏水、供暖供冷设备故障关注度颇高;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不少布设在墙内,使用过程中很难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所在。”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延长了新建住宅工程以上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真正解决了购房者买房后的居住痛点,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居住幸福感。
  《实施意见》明确了上述质量保修期调整的实现方式,对于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在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履约或监管协议中明确;对于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施意见》还对保修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实施意见》适用于文件正式实施后,全市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前在建、在售和即将交房的新房不在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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