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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淑霞王健报道)7月6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民生品质更实”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发展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解读《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从会上获悉,《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全市已建成天然气管道1.6万余公里,用户规模超过86万户
  发布会介绍,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是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气化滨州”及农村地区“煤改气”的推进实施,城镇燃气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全市已建成天然气管道1.6万余公里,91个镇街接通天然气实现“镇镇通”,用户规模超过86万户。在此背景下,城镇燃气管理的制度、体制、气源、技术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与此同时,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新标准,提出了新目标。
  为适应城镇燃气行业发展及管理工作新形势,加强燃气管理工作,降低燃气安全风险,我市积极推进制定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管理办法,推动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于今年5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制定突出一个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用管用
  在《办法》制定的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广泛征求和吸取用户、企业、专家学者、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建议,按程序开展调研、起草、初审、修改、审议,并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提升。
  具体制定过程中,做到突出一个主题,紧紧围绕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重点强化了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城镇燃气监管涉及部门众多,容易出现交叉管理和治理空白的现状,《办法》重点梳理了13个部门管理职责与权限,推动形成“联合共治”的管理新格局。立足实用管用,本着好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原则,按照城镇燃气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诸如燃气经营企业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数据安全保护、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安检、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双安全员”制度等标准和要求,确保《办法》接地气、能落地。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职责,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与器具管理、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职责,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在规划与工程建设方面,坚持规划引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征求工程所在地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高压、次高压天然气管道及城市接收门站项目应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加强工程监管,针对安全风险较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安全技术专家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并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管理。
  在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方面,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规范运营制度要求,并确定由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维护数据安全。授权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市、县两级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处置;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参控股、并购等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
  在规范燃气用户使用行为方面,明确安全用气守则。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针对用户端的用气安全和禁止性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提升用户端安全水平。赋予燃气企业停气权限,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隐患严重需立即消除的用户,燃气企业有权暂停供气。
  在设施与器具管理方面。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燃气企业应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检维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村(居)委员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用户端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要符合国家标准。
  在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加强部门监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安全。加强应急处置,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和救援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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