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形态催生了大量新的就业形态。疫情常态化防控时期,网约车、外卖送餐、快递、电商购物、远程咨询等社会需求骤增,相关从业者大幅增长。由于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从业人员难以纳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适用范围,部分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影响了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和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一项亟需解决的现实课题。
从源头上厘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依据
我国对新就业形态及其劳动用工的认识和规范治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但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都出台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意见》指出:“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同时首次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表述。
2021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意见》指出:“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
2021年8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就外卖小哥等群体遭遇意外事故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表示,人社部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研究出台涉新业态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2023年2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首次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出准确定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2023年4月,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说来,我国以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外卖、网约车两大行业规范为两翼,以工会权益保障为支撑,以最高法司法解释为救济,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补充的新业态用工治理体系已初步形成。
从客观上把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总体形势
近年来,滨州市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21年10月,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办法》。2022年7月,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两份文件从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等多方面,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同时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这标志着我市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构建逐渐走深走实。
市总工会强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建会入会工作,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货运挂靠企业、快递加盟企业、外卖配送代理商、劳务派遣公司等关联企业实行会员实名制登记,掀起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高潮,新建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326家,新发展会员2万余人。
据调查,我市新就业形态企业涉及交通出行、外卖、快递、货物运输、网络直播等9个领域,其中快递配送行业占比最高,为44.44%。从劳动争议情况来看,近九成企业未曾与从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仅有11.11%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过劳动争议。94.89%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也表示未与企业发生过劳动纠纷。发生争议的原因集中于收入计算方面,占40%;其次是客户投诉,占30%;由于工作时间和工伤引发的争议分别占20%和10%。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选择与企业协商解决,占24.85%。其次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占22.31%;少数从业人员会通过劳动仲裁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助维权,不知道如何维权的占10.57%。
作为社会新兴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凭借工作时间灵活、准入门槛低等特点,吸引了大量从业人员,但也暴露出不少短板:一是基本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由于新就业形态企业劳动用工方式的特殊性,从业者部分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工作时间长,缺乏相应加班福利。再如,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保险保障。二是政策执行监管严重缺位。调查发现,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用工协议的超过八成,但仍有部分企业在用人过程中淡化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规避企业责任。同时,政策的实施需要落实责任主体,目前缺乏推动新业态企业完善工作环境、监管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的各项措施和考核标准。三是劳动维权渠道不够畅通。由于缺乏明确责任单位、工会等组织的监管,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一方,多会选择与企业自行协商,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从战略上谋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制度的共融共享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路径。我市正面临着促进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与保护从业者劳动保障权益之间如何均衡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加强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举措,实现双赢目标。
加强新就业形态政策引领,夯实法律保障。落实政府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一方面,对逃避社会责任、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加以处罚,倒逼其履行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积极维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鼓励更多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法规。
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改善从业人员工作环境。新业态企业面临着劳动力数量不足、劳动者流动性强等问题。为提高从业人员的稳定性,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应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改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环境。各新就业形态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监管者,应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学习贯彻相关政策文件,规范劳务关系。督促企业公示与从业人员利益相关的制度要求,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适当提高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合理安排从业人员休假制度。
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形成浓厚社会氛围。新就业形态作为新型就业方式,对从业人员劳动关系认定和维权渠道的系统体系未完全形成,新业态从业人员维权尚有一定困难。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向企业及从业人员发放政策手册、平台信息推送等方式,让更多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了解与其利益相关的权益保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应拓宽劳动者维权途径,加强维权宣传,提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表达相应诉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平台。同时,应积极推动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通过工会组织向政府监管部门反馈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维护合法利益。作者单位:中共滨州市委党校(滨州行政学院)、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