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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方案》出台
规范争议案件庭前调解程序,推动建立“三联并举、四调联动”常态化庭前调解模式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隆卫通讯员李鑫报道)近日,滨州市人社局、滨州市总工会联合印发《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规范争议案件庭前调解程序,建立“三联并举、四调联动”常态化庭前调解模式作出安排部署。《方案》印发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已成功庭前调解案件42起,达成调解协议36起,经调解撤回案件6起。
  《方案》要求,坚持“调解优先、调裁衔接”的工作总基调,强化庭前调解意识,按照“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要求,整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庭前调解作为化解争议的优先选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方案》明确了庭前调解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得将个人意志强加于一方;二是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民事权利及仲裁权利;三是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是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外,调解过程和调解文书内容不得对外公开。
  《方案》对争议案件庭前调解程序进行了规范:
  一是调前准备。调解员需提前阅看案卷材料,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和争议事由,依法对争议案件进行分析评判,查清当事人诉求中的合理合法事项,充分掌握案件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组成仲裁员、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员案件评析会,综合研判案情。
  二是调解实施。首先,与申请人沟通调解,通过询问案件争议过程、案件具体事实,适时向申请人宣贯其仲裁请求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合理合法之处,征询并确认其庭前调解意见。其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调解,调解员在与申请人沟通调解后,通过向被申请人询问,适时向其宣贯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申请人主张的合理合法诉求,以及用人单位违规之处,明确告知申请人意见,征询并确认其庭前调解意见。最后,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争议诉求不大的,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争议诉求较大的,认真分析争议焦点和具体意见诉求,进一步释明法律规定,帮助双方梳理合理观点和不合理主张,促成调解。
  三是调裁衔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市联合调解中心出具调解协议书或市仲裁委出具仲裁调解书。若调解失败,调解员需于开庭前三日告知案件仲裁员,保证案件处理衔接有序,依法保障争议处理程序依法进行,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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