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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我市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渔业资源,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强调“海洋牧场是发展趋势,山东可以搞试点”。2021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推进渔业提质增效,建设海洋牧场,开展增殖放流”。202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见》,提出“提升海洋渔业质量,优化海水养殖结构和布局,完善捕捞限额管理和休渔禁渔制度,高标准建设海洋牧场”。滨州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做好经略海洋大文章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我市海域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海洋牧场建设作为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规划建设了滨州正海、新创、顺潮、渤海水产等4处海洋牧场,其中国家级海洋牧场1处,省级3处,带动全市海洋渔业发展形成底播贝类底播增殖34万亩、牡蛎吊养5万亩。2022年,全市海洋贝类产量22万吨。同时,我市海洋牧场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海洋牧场管理职责不清。由于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加上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海域内旅游经营等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缺乏科学布局规划。由于我市海洋牧场建设起步较晚,海洋牧场空间布局不尽合理;海洋牧场建设多集中在近岸海域,缺少总体规划,部分适宜建设海洋牧场的海域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深度开发不足。沿海渔民仍以养殖、捕捞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为主,尚未形成海上观光、休闲渔业等新业态,产业链延伸不足,产业融合度不高。四是安全和环保制度缺乏,对海上养殖、平台管理、渔用药物使用等管控不到位。五是执法监管不到位。目前,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部门仅能对海洋牧场区内出现的违规捕捞、非法养殖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其他严重影响海洋牧场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法实行有效监管。因此,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海洋牧场管理有关事项,确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8月初,根据有关立法计划,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深入开展调研,并学习研究了青岛、潍坊、连云港等地市立法经验。近日,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滨州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6.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
  7.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8.山东省“十四五”海洋牧场建设规划
  9.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
  10.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11.关于支持海洋牧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关于海洋牧场综合管理职责问题。明确规定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牧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二是关于海洋牧场布局规划问题。提出了编制符合我市海域特点的海洋牧场规划,合理确定我市海洋牧场项目的规划目标、功能区划、技术规范等要求。
  三是关于海洋牧场建设投入问题。明确规定,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予以倾斜。
  四是关于海洋牧场生态环保发展问题。对规范养殖、捕捞、垂钓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细化了海洋牧场主体在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多层级养殖、在线监测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明确了海洋发展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海洋牧场生态修复效果评估。
  五是关于海洋牧场执法监管问题。明确规定,市县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建立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提升海洋牧场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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