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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肖通讯员孙宝柱报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日,该局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邹平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1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工李某;焊工孙某);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①椰棕生产车间外东侧干式除尘器无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4条;②椰棕生产车间外东侧干式除尘器未规范设置泄爆装置,违反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9.1条)。
  【法律依据】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八仟元罚款、对孙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经询问,电工李某通过之前同事联系一王姓男士伪造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孙某通过网络信息联系相关人员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已构成犯罪,属于行刑衔接案例。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邹平市公安局办理,案件正在处理中。
  ■ 无棣县某餐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无棣县应急管理局配合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异地执法检查第六检查组对无棣县某餐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两项问题:1、2022年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体现非安全生产支出。如2022年9月27日支出人力资源服务费10100元,2022年1月24日支出消毒液、肥皂费用3097.35元。2、自动化车间剪板机顶部加注润滑油平台无护栏。市异地执法组将发现的问题移交无棣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无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处叁仟元处罚的行政处罚。
  ■ 滨州市某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未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3日,根据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和县市区执法检查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滨城区应急管理局配合滨州市异地执法检查第一组对滨州市某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未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局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各类书证,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122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2〕1号)第31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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