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强化裁审衔接协作 共筑和谐劳动关系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 周海东通讯员吴洪芹 潘妍君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对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1237工作机制作出全面部署,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保障。
把握一个要求。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
统一两个标准。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法做到有案必立,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出台裁审衔接意见,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
规范三个程序。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建立七个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并改判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案件处理台账,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委托查证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委托查证事项包括银行代发的工资凭证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制度。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联合培训制度。通过师资培训、骨干培训、远程在线培训等方式,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庭审观摩、文书互查、岗位练兵等活动,增强办案人员能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