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修订多处内容,新修订《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公共活动可申请烟火燃放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宋静涵报道)11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办法》的必要性、修改的过程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
发布会介绍,2019年12月17日,我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对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办法》规定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在特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由于我市冬季环境干燥,城区建筑较高、人口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遇不利气象条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污染物不易消散,对空气质量影响较为明显。因此,亟须修改《办法》,调整禁放区域和时间。
今年8月份,市公安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对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由限放改为禁放等内容,充分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10月15日,市公安局将《办法(修订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对拟修改的内容多次进行研究论证。10月31日,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11月10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0日,经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依据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修改内容:1.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二)县(市、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9.删除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规范。
滨州公安切实做好修订《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今年,我市对《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作了部分修订。市公安局将本着“人民至上,安全至上”的原则,与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城市环境:
强化宣传引导。为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公安将尽快组织开展对新修订《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知晓我市燃放政策,并自觉遵守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强化巡逻防控。深入开展“警灯闪烁”行动,将警力最大限度摆上街面,提升街面“见警率”,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针对元旦、除夕、春节、正月十五等传统燃放烟花爆竹的关键节点,公安机关将提前部署,对街面、广场等重点部位和场所,增加巡逻力量,提高巡逻频次和密度,及时受理群众报警和求助,及时劝阻、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强化案件查处。公安机关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积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废弃厂房、闲置院落等重点场所部位以及城郊接合部偏僻区域的排查,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他可能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力争捣毁一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私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