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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2月15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报道)12月4日,记者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推进依法治粮,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发布会介绍了《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近年来,国家、省对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2007年我市公布实施的《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延续使用多年,已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亟需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今年3月,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充分酝酿修改后,与市财政局等4个部门、单位会签,意见一致;通过市粮食和储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于2023年10月25日提交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11月12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有三方面的创新举措
  本《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有三方面的创新举措。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政策要求。《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第三章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进一步细化了储备粮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等。
  二是进一步优化了管理流程。《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增加了轮换地方储备粮要求,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和轮换原则,轮换计划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执行;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动用机制。《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经政府批准动用和抛售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充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等。
  提升思想认识,抓好宣传解读,推进贯彻实施,多措并举做好《办法》贯彻落实
  制定出台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做好新时代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市将多措并举做好《办法》贯彻落实。
  提升思想认识。今年是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首考之年”,也是全国粮储系统“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我市将以此次《办法》制定出台为契机,把“严”的总基调贯穿其中,提高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机制,确保粮食储备管理科学、安全、高效。
  抓好宣传解读。此次制定出台的《办法》较之前有了较大变化,特别是在收储标准、承储条件、职责划分等方面,作了不同程度调整。《办法》公布后,我市将充分利用新闻发布、粮食安全宣传周、普法宣传等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政策解读,让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变化情况,共同营造关心支持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进贯彻实施。该《办法》在收购、储存、轮换各个环节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尽快梳理出新要求、新标准、新内容,组织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把政策讲清楚、研究透、执行好,真正让《办法》尽快落地,为区域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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