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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沾化区:东至东外环,西至新海路,南至南外环,北至富安路、金海路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邹平市:东至月河六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
  惠民县:东至大商沟,南至孙武八路—乐胡路—大济路,西至233国道(庆淄路)—340国道(永莘路)—胜利沟—苏李村北生产路—233国道(庆淄路),北至乐胡路—孙武一路—史何路—永莘路以内的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阳信县:东至新大济路,西至双程路—鲁北大街,南至阳城九路,北至白杨河(包含上述道路);
  无棣县:东至棣新九路,西至荣昌路,南至海丰五路,北至海丰十九路(包含上述道路);
  博兴县:东至205国道,西至新城三路,南至滨河大道,北至永和转盘(包含上述道路);
  高新区:高十四路—国道205—滨州瑞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六路—高十路—新五路—高七路—新四路—高十路—高十一路—高十二路—新二路以及建大中央华府、黄河馨苑小区(包含上述道路);
  北海新区:东至滨港六路以西,南至郝家沟路以北,西至滨港十二路以东,北至北海大街以南(包含上述道路)。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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