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 石雪婷张宁凯王天琦通讯员崔建伟刘栋张惠忠报道)7月3日,在滨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工作人员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超龄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我们公司有超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为他们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由于保障范围有限,这部分职工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压力。现在《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的实施,将真正解决了我们企业的燃眉之急。”在办理现场,滨州市良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韩天杰高兴地告诉记者。
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其中,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4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将切实保障特定职业人群工伤权益,进一步分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
据悉,4类特定从业人员具体为: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办法》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自愿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缴费具有强制性,从业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次日起生效;未在参保当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生效。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目前已实现“网上通办”。
近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成效显著,参保人数不断增长,但超龄人员、家政服务业人员、实习学生等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其工伤保障需求非常迫切。“此次出台的特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政策让我们企业在招录‘银发从业者’的时候,吃下定心丸,降低了我们企业在雇佣超龄等从业人员时面临的风险,为我们企业雇佣超龄等从业人员注入强心剂,能够有效缓解像物业、保洁、家政等部分企业用工荒的焦虑,解决我们想用又不敢用的实际问题。”韩天杰说。
近年来,超龄退休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日益增多。现实中,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处于工作状态,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超龄就业人员一旦遇到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意外情况,基本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填补劳动权益制度保障的“空白”,既能为超龄就业人员织起保障网,也有助于免除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劳动市场生态。
“对于就业者来说,有一份保障就有一份安全感,有了安全感便增强了幸福感。新的政策为特定人员织就了一张‘安全网’,撑起了一顶‘保护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李栋表示,近年来,一项项举措有力护航,一条条政策温暖人心,此次出台《办法》,为超龄等4类特定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保障,有效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产生的成本负担,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普遍欢迎。下一步,人社部门将持续加大优商环境工作力度,高效推进特定人员工伤参保工作,让更多企业和职工享受政策红利,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负担,提升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