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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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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下因交通违法扣留、交通事故、超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进行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须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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