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罗军通讯员张乾坤
作为全国首部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唐海涛,请他详细讲解《条例》出台的背景、亮点之处及其出台的意义。
《条例》是全国首部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中小学生饮食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唐海涛:民以食为天,中小学生饮食安全健康关系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如何更好地确保学生饮食健康安全、营养可口,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探索和实践。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滨州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年初开展了条例起草前的调研工作。
调研发现,我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中小学校食堂建设不能满足集中就餐需求;校外配餐机构选定程序还需规范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行业准入门槛低;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定不清,造成监管空白,导致有关部门职责不能有效发挥等。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构建科学闭环管理链条,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6章32条,强化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市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中小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和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三个方面,合理划定职责权限,科学做好制度设计。
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出的法规能够真正有效地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健康安全
记者:《条例》的起草审议过程是怎样的?
唐海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程参与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条例的起草、调研等各项工作。市教育局牵头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条例初稿,并于5月中旬送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其间,起草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就条例有关条文进行研究论证。
6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商请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征求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到县市区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等方式汇聚各界意见。8月2日至1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217条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21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更好地结合滨州实际,9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组织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法规科室)负责同志,校外托管机构、校外配餐机构、中小学校负责同志和学生家长代表等参加专题论证会,就条例的重点条款进行研究论证,听取意见建议。9月20日,立法调研组赴部分中小学食堂、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现场调研。9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条例内容进行了集中修改。
10月12日,市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22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10月31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坚持把中小学集中就餐饮食安全、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在主体责任和过程管控上扎紧制度笼子
记者:《条例》在内容上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唐海涛:根据调研和座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在立足做好中小学生集中就餐饮食健康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富有滨州特色的制度设计,确保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舌尖”上的安全和营养健康。
一是明确中小学生集中就餐服务主体的从业资格以及从业人员要求,把好从业管控第一道关口。《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条例》要求,中小学校食堂、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二是持续加强“供给侧”建设与管理,履职尽责做好源头管控工作。首先,在学校方面明确了中小学校食堂建设要求,夯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条例》要求,新建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能满足在校全部学生集中就餐需求的,应当创造条件改建、扩建食堂;对于在过渡时期内,不具备配建学校食堂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负责人集中就餐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就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校外配餐机构上选定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配餐机构,并向社会公布。针对校外托管机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十日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校外托管机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确保及时掌握校外机构情况。
三是对食品原材料采购和加工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做好过程管控工作。《条例》从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口、严格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即时加工食品、做好食品加工过程监督工作、完善危机应对处置措施等环节上,完善制度设计,强化过程管控,全力杜绝影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全力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和原料,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新鲜食材即时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健康。
四是护航中小学生饮食营养健康,做好科学管控工作。加强营养指导员的配备与培训。《条例》要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鼓励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做好健康监测工作;中小学校、校外配餐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控油、限盐、减糖,合理烹调;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