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出台
文章字数:614
  本报讯(记者隆卫报道)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滨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效率,提升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预警防范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重点对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原则和机制、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要求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者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有关要求。其中,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渠道,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途径;传播者应当使用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内容应包含发布台站名称和时间等详细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转发;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中的职责,对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
  三是明确了各级部门、媒体、重点场所、特殊人群、高影响行业和偏远地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应当采取的传播措施,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特殊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提出传播要求,提出对涉及安全的高危行业要建立传播责任制度、农村偏远地区可以采取高音喇叭等各种形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