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
《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
例(草案)》已于2024年12月25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
议第一次审议。
为了使条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滨州市冬枣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1月26日前反馈至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bzrdfgw@163.com
邮寄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市政大楼1117室(邮编:256603)滨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4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冬枣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冬枣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产业安全、产业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冬枣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协同推进、创新驱动、联农带农的原则,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加快构建冬枣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冬枣产业提质升级。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冬枣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冬枣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冬枣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相关工作,促进区域协同发展、联动发展、整体发展。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冬枣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冬枣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冬枣加工业转型发展。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冬枣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冬枣产业对外贸易的指导,促进冬枣及其制品流通。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冬枣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冬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冬枣产业标准管理、品牌保护等工作,对冬枣制品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统计、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冬枣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职责】冬枣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推动冬枣产业发展。
第七条【社会监督】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冬枣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冬枣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标准体系建设】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冬枣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植、分级、贮藏保鲜、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全产业标准,推进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条【标准化基地建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冬枣种植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提升冬枣种植标准化水平。
第十一条【规模化生产】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规模化种植。
第十二条【品牌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州冬枣品牌建设,支持冬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运用和保护。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第十三条【品牌管理】规范“沾化冬枣”等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沾化冬枣”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符合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品牌推广】鼓励和支持冬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提升冬枣品牌影响力。
鼓励冬枣生产经营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自有冬枣品牌。
第十五条【产业链培育】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冬枣生产经营企业与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产业联合体,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农文旅融合发展】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冬枣产业整体效益。
鼓励和支持深入挖掘冬枣文化资源,创作冬枣主题文艺作品、开发冬枣文创产品,提升冬枣产业文化价值。
冬枣产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办冬枣文化节、采摘节等活动。
第十七条【社会化服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冬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其为冬枣生产经营者提供冬枣采摘修剪、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控、农业投入品配送、设施农业管护、农业机械作业、采后处理、包装贮存等服务。
第十八条【开摘上市】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冬枣生长和气候变化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当年冬枣主要品种开摘上市日期。
第十九条【包装和分级】冬枣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冬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第三章 产业安全
第二十条【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冬枣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创新与利用工作,支持冬枣原产地建立冬枣种质资源圃(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组织开展冬枣品种优选,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投入品使用】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冬枣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绿色综合防控技术等,保障冬枣质量安全。
冬枣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等规定,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
禁止在冬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病虫害防控】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冬枣病虫害防控体系,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应急防治。
冬枣生产者发现冬枣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自然灾害防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冬枣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气象预报和服务,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记录】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
冬枣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冬枣生产记录。
鼓励和支持其他冬枣生产者建立冬枣生产记录制度。
第二十五条【承诺达标合格证】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冬枣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冬枣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户提供冬枣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引导农户积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追溯管理】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冬枣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
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冬枣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四章 产业保障
第二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冬枣种植区域的道路、水利、电力、燃气、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场体系建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冬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集中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用,完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促进冬枣及其制品交易。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精细化定制等方式,拓宽冬枣及其制品销售渠道。
第二十九条【财政政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涉农资金,支持冬枣科技研发与人才培养、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与冬枣文化推广等。
第三十条【金融信贷】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冬枣产业发展需要。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冬枣产业发展需要的灾害保险、收入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购买冬枣保险产品,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人才队伍建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冬枣产业技术创新队伍建设,为其开展技术研发与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冬枣相关专业,培育冬枣产业人才。
第三十二条【产学研合作】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开展冬枣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冬枣生产经营者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共建研发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冬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冬枣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对冬枣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生产、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设施,推进冬枣生产机械化、智能化、绿色化。
第三十四条【品质评价】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开展冬枣品质评价,推进冬枣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提升冬枣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五条【产业统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运用冬枣产业大数据平台,归集冬枣生产、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数据,发布冬枣供求信息、产业政策等。探索建立冬枣价格指数发布机制。
第三十六条【执法协作】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滨州冬枣品牌的保护,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推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维护冬枣市场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通用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冬枣生产经营者在冬枣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