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渤海日报》刊发了系列关于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和宣传妇女参加生产的典型报道。
1949年3月8日,《渤海日报》头版头条刊发了渤海区党委《区党委执行“中央关于解放区农村妇女工作的决定”的指示》,提出了五条具体措施。第一,以生产为中心贯彻支援战争的方针来开展妇女工作;第二,加强领导,进行妇女团体建设,准备召开代表大会改选妇联会;第三,培养提拔妇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第四,必须解决妇女困难和特殊问题;第五,建立各级党委的妇委会,加强党委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最后,该文强调:“妇委为同级党委部门之一,党委在计划讨论研究工作时,应吸收妇委负责同志参加,目前尚不能建立妇委的县里,党委应定期召集妇干研究妇女工作。”该文也证明,当时渤海区部分县委里仍然没有妇委会组织,这也与仅有部分地区妇女参加农业劳动的事实相吻合。3月23日,《渤海日报》一版刊发“中共渤海区党委关于执行华东局一九四九年华东农业生产计划的计划”,响应华东局的口号:“每亩多上一车粪,多锄一遍地,多打一成粮。”并再次重申“必须动员农村一切整半劳动力积极投入农业生产,尤其是大力发动妇女参加农业劳动。”1949年,省妇联在上半年工作总结中,对渤海区提出“劳动光荣”“只有参加劳动才能彻底解放”的口号,发动农村妇女参加农业生产给予了肯定。总结中指出,妇女们“不但参加了选种、捣粪、送粪、拔草等零活,而且部分的妇女参加田野中的耕耧播种等主要劳动,替出大批男子支前参军。”4月11日,《渤海日报》二版介绍临邑县塘坊区前八里庄,“妇女中也正酝酿着,打破下坡怕笑话的思想,准备参加农业生产。”4月15日,《渤海日报》二版在“全区妇女干部联席会结束,号召广大妇女投入生产,结合完成支前任务”的标题下,号召妇女循序渐进参加农业生产,“在广饶、博兴、蒲台、沾化、垦利等老区,妇女有劳动习惯,应组织大部分青壮年下坡生产;在妇女无下坡劳动习惯地区,应着重动员妇女下坡,首先参加农业生产中的附带劳动,如送饭、积肥、拾棉、打场等以及各种副业生产。”该文号召,消除“妇女下坡是耻辱”“妇女是家里人,下坡劳动不成样子”等落后意识。由此证明,一直到1949年上半年,渤海区还有半数地区仍然把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特别是锄地、收割等视为耻辱。
至1949年下半年,形势已经大为转变。1949年8月29日,在《渤海日报》第五版,垦利地委研究室发表了“垦利分区妇女参加生产的研究”。该文指出:“妇女下坡的人数比过去增加,时间也比过去延长了,有些妇女从点种、补苗、挖苗、拔草直到拔麦都参加。如惠民马店、河套孙两区下坡的占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占妇女十岁以上的百分之五十二以上,在麦收中青壮年直接间接参加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何李区化家村一百零七户,十岁以上的妇女一百六十五人,参加挖苗、拔苗的五十七户、八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麦收时下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根据渤海区妇联主任刘孟做的典型乡村的统计,参加生产劳动的妇女远超半数,如商河基点乡达到70%,无棣邓王乡“能劳动的妇女几乎都下坡了”。
1950年1月20日,《渤海日报》一版以“我区去年一年内,百余万妇女参加农业生产,获得巨大成绩,社会地位同时提高”为题,全面总结了1949年的妇女生产工作,“全年全区妇女参加农业生产者计达110万左右,与往年相比增加40%。”该报道指出,“由于妇女的积极参加劳动,也大大地启发了妇女觉悟,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家庭进一步和睦。许多重点县区妇女组织了自己的妇代会组织,积极提出反虐待,以及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要求。”文章举例说:“过去妇女对家庭不管穿、受虐待等不敢控诉,今年仅阳信八、九、十月,三个月内,妇女提出的控诉案件就有110余件,政府帮助解决了95件。商河全年解决了110余件有关妇女穿衣的案子。”妇女占了经济活动的半壁江山,“博兴陈户区妇女参加合作社者6900余人,占全区社员的46%。”
经过1949年的社会大变革,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和共识。1949年,渤海区妇女完成了由家庭劳动者向社会劳动者身份的转变。
二、渤海区妇女在婚姻自主方面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里,男婚女嫁奉行礼教,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原则,本人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决策权。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身价彩礼形同金钱买卖,且当时买卖婚姻盛行。其社会根源是男权社会,男性为家长,掌握社会资源和经济命脉,妇女居于家庭的附属地位。妇女不被社会作为独立的人,比如借贷、财产继承等,民间活动是不允许妇女参与的,除非是女性户,还要受到种种限制。因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交换婚姻等都是以牺牲女性为前提。婚姻家庭中,男家占据优势地位,婆婆、丈夫甚至小姑子都能欺压妇女,男方一纸休书就可以解除婚姻,将妇女遗弃。清末民国时期,屡有开明的地方官员力图消除幼男娶长女之风,但是都无功而返。民国早期,女性开始觉醒,在城市和一些富家大户,女孩子开始走进学堂,直至抗日战争的战火烧到渤海区,这一带农村仍然延续着旧传统。
渤海区农村妇女婚姻自主大致经历三个阶段。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即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占领山东至1937年底。这一时期,主要是韩复榘主政山东,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社会开始发生变革。渤海区妇女婚姻自由真正落实到农村,起始于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抗日根据地,党领导成立抗日民主政府,推行婚姻自主、男女平等。1945年3月16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实施《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是山东解放区第一部正规的有关婚姻方面的地方法令,具有革命性和科学性,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女子有继承权等先进思想开始传导到最封闭的小农家庭。渤海区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得深处闺阁之中,过去“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年轻女子也知道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1949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又发布《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末期,婚姻自主、离婚自由已经成为社会风尚,广大的农村妇女走出家门步入社会,由原来的“家庭人”转变为“社会人”,由任人支配的婚姻附属成为婚姻的主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