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 为住宅区消防安全拧上“安全阀”
——就《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孔向东
记者:《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市消防救援支队如何发挥部门职能推动《办法》贯彻实施?
孔向东:《办法》颁布出台是提升我市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保驾护航全市经济发展的具体实际行动。消防救援机构作为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并坚决履行《办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消防救援机构职能,依法依规推进我市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此,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将围绕《办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途径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另外,要把《办法》贯彻落实作为消防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市全社会形成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治理能力。加强乡镇街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消防安全管理方的培训,让住宅区管理各方明确自身职责,不断提升住宅区管理方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办法》培训,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消防安全治理中的职能,在小区日常管理中做好《办法》的宣传推广。
三是细化职责,狠抓落实。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办法》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与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落实好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指导帮扶等相关工作,严格履行《办法》规定,自觉维护法规权威,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同时与各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筑牢住宅区消防安全“防火墙”。
记者:《办法》出台后将从哪些方面提升我市住宅区消防管理水平?
孔向东:一是梳理明晰了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在居民住宅区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各监管单位建立住宅区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
二是明确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其中,特别明确了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或者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没有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有关工作。使住宅区消防管理责任更加压实,有效预防出现管理漏区。
三是就当前居民住宅区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设施损坏且维修难等突出问题,细化了相关各方的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维修资金承担等内容。其中,特别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要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同时对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在保修期内、保修期满、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及存在严重故障情况下维修资金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更换。
记者:电动自行车火灾近几年高发多发,《办法》在住宅区电动自行车治理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孔向东:《办法》结合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支持既有住宅区建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的要求,确保电动车有地停、能充电。同时,鼓励物业服务人采取必要技防措施,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楼宇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做到疏堵结合,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