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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并参与公益服务 醉驾可获不起诉处理

  开发区检察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服务”社会综合治理联合运行机制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罗军通讯员李飞霞报道)“检察官,我已认罪认罚并连续五天担任交通劝导员,我的公司还有几十名员工需要我养活,接下来,能否给我作不起诉处理?”
  近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营一家室内外装饰公司,案发当天,因为刚刚签下一笔大订单,激动不已,与公司员工喝酒庆祝,后因醉驾被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2mg/100ml。办案检察官考虑到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向其下达社会服务令,要求其在连续5天内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服务考核合格后,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一体化协助,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服务”社会综合治理联合运行机制
  据最高检工作报告披露,“醉驾”已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与此同时,五年禁驾、终身案底、工作不保、影响子女入伍、就业等危害后果,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也更加深远。对此,如何既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给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能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成为检察机关不容忽视的问题。
  自2019年12月以来,开发区检察院延伸检察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一体化协助,形成工作合力,会签了《关于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座谈会议纪要》,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益服务”社会综合治理联合运行机制。要求“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服务站点担任交通劝导员、普法宣传活动宣传员、警示教育活动教导员或者根据自身特长灵活制定公益服务内容,服务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从宽处罚甚至不起诉的重要依据。此举既能在办案中大范围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能实现认罪具体化、悔罪行动化。
  提出三式联动工作模式,有效规范办案衔接
  如何才能有效规范办案衔接,推动该项机制顺利运行?该院提出了三式联动工作模式。
  前置式考察程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前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讯问笔录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情况记录,为检察机关办理适用认罪认罚“醉驾”案件批量提审、批量签署具结书和快速办理创造条件。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法院采用该意见书作出缓刑判决。
  菜单式办案标准。会签各方根据工作职责和各环节具体办案要求,统一制定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文书格式,办案文书格式聚焦文书精简和说理要求,专门针对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制作表格式判决书模板和菜单式审查报告模板。对“醉驾”案件统一适用菜单式量刑标准,按照犯罪嫌疑人的酒精含量、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及时性、稳定性、社会公益服务表现等情况实行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
  量化式考核体系。为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以及考核的便捷性,该院自助研发“认罪认罚重点监控人员”综合管理平台及其子系统,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留痕、监督管理。该平台从社会公益服务类型、服务时长、服务轨迹、现场资料、联络员评分、分析研判考核结果等六大模块自动抓取服务数据,对社会公益服务进行量化式管理,检察人员可随时调取服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数据将作为决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
  该机制运行以来,该院已有89名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参与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100%,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达100%,未发生认罪认罚后反悔或上诉案件。
  促使嫌疑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转化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
  开发区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王立东说,落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促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叠加,检察机关如何创新检察权的行使,探索参与社会治理方式成为重要课题之一。在检察环节适用社会公益服务,体现了检察权的有效运用,将司法办案和保护公共利益有效结合。认罪认罚既要重“认罪”,也要重“认罚”,“罚”不仅仅是指刑事处罚,社会公益服务这一非刑事处罚措施,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加深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促使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转化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修复。
  据了解,下一步,该院将会把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纳入该机制适用范围,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矛盾重点,制定相应的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促进群众关注和支持公益事业,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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