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刘顺芝
记者:近日我市出台了《滨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请谈谈该《办法(试行)》出台的必要性?
李玉会: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但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及随意充电等问题大量存在,给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为了适应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新形势,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整治电动自行车随意改装、拼装、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规范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及停车秩序,维护城市消防安全,亟需出台《办法(试行)》,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记者:《办法(试行)》制定的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办法(试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办法(试行)》分为总则、生产、销售和登记、通行、消防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29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职责。《办法(试行)》对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细化了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责任。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鼓励销售企业带牌销售。三是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行为。《办法(试行)》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度。所有电动自行车,都要登记上牌才能上路行驶。同时,建立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四是规范了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五是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公安及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对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消防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记者:该《办法(试行)》具体的审查过程是什么?
李玉会: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试行)(送审稿)》报我局审查。11月4日,我局将《办法(试行)(送审稿)》在中国滨州网站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座谈会,对《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我局就文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试行)(草案)》。《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