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滨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访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王洪涛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王滨
记者:请你介绍一下《滨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出台的背景。
王洪涛:电动自行车是我市广大群众交通出行和运输的重要工具,目前,全市保有量已达170多万辆。2019年11月25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对我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电动自行车登记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消防安全等方面仍然缺少一部地方规范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因电动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的20%左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违法成本低、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另外,破获电动自行车案件后,追赃或返还赃车时找不到车主,给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侵财案件的防范、破案及追赃后的返赃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难度。因此,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尽快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是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制定一部规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记者:《办法(试行)》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王洪涛:本《办法(试行)》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另外,在停放方面,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没有划定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在电动自行车通行方面,《办法(试行)》明确了十五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规定;在消防安全方面,鉴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充电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问题,明确了“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办法(试行)》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
记者:《办法(试行)》实施之后,如何贯彻好《办法(试行)》,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王洪涛:下一步,市公安局将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试行)》,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报纸、微博、微信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办法(试行)》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深入各单位、居民小区、学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强外卖、快递等配送人员的宣传教育,提升重点行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延伸服务触角,推动所有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自行车上牌不方便的问题。三是严格交通秩序整治,加强常态化执法,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各警种联合配合协作,严厉打击偷盗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该《办法(试行)》的实施,力争使我市交通秩序明显好转,治安防控更加有力,安全教育普及全民,文明骑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