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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省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指办发〔2020〕137号)以及滨州市委指挥部《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开仓运行的公告》(滨指办发〔2020〕70号)、《关于滨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补充公告》(滨指办发〔2020〕76号)要求,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1.不提前24小时报备,或报备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
  2.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的;
  3.不使用“山东冷链”系统的;
  4.不“索证索票”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购销凭证等);
  5.不分区贮存、不实行专柜销售、不实行专人销售(经营)的;
  6.不亮码销售的(追溯二维码);
  7.经营无“冷链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
  8、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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