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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促进大数据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
褚雨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催生了一门新的学科——数据科学。信息技术突破与变革,已经为人类生产生活中采集了“海量、实时、非结构化”的数据,改变了社会生产方式。因而,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战略资源,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这把网络强国建设提到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当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方兴未艾,互联网迎来了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
  从司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大数据可以大大拓宽刑事犯罪趋势分析的数据源,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构建更为透明、开放、公正的司法执法环境,筑牢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深化司法公开的主要目的是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就是在努力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从这一点看,大数据推动司法公开,更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社会行为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用大数据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司法机关通过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可以有效推进司法运行和管理体系的信息化、智能化与现代化,通过大数据手段的保障、公开,将司法治理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等优势进一步呈现,加速司法运转的公正高效,实现司法程序公开。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该愈加认识到大数据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着力促进大数据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
  一是要通过加速应用大数据来提高刑事犯罪侦查质效。数据的爆炸式增长及其形式的多样性,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黑灰色产业链,产生了更具破坏性的犯罪类型。这也导致了传统的侦查方式,需要及时跟进和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刑事犯罪特点。一个时代的侦查模式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和体制,更取决于特定时代的侦查条件。因而,加速应用大数据可以更好地实现数据信息的快速处理、犯罪信息的快速检索和分析判断,为侦查模式转型带来了新的机遇,推动的侦查模式转型升级。
  二是通过加速应用大数据来优化法律监督模式。最高检提出要构建新时代智慧检务生态。而智慧检务要实现检察领域全业务种类要素参与,重点应在于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具体包括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不断深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案件管理中的运用来提升内部监督管理水平,以便于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尤其是在检察办案环节,通过人类智慧为主、人工智能为辅的工作模式,可以有效催生新的数据要素,进而促进法律监督水平的提高。
  三是加速应用大数据来加速“智慧法院”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大数据对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最高法提出建设“智慧法院”,将助推刑事司法改革,促进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的转型。“智慧法院”应以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为目标,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实现司法审理执行公正化和法院管理高效化的信息化系统。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智慧法院”需要内部理念、流程、技术的更迭。呈现在社会上,更为直接的感受就是“网上法庭”。特别是在疫情当下,将对便利当事人和提高审判的质效具有重要作用。(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刑法学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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