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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某饭馆因使用不符合食安标准的原料被处罚
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护航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郭刚报道)近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河六路某饭馆使用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认为产品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绿本氧乙酸计)项目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黄豆芽3公斤,进价4元/公斤,抽检后余下的部分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采购黄豆芽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留存进货票据。
  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析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符合我省小餐饮认定标准(<50平方米)。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采购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该批食品原料剩余部分已全部加工成毛血旺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本案中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当事人却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这些黄豆芽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支付了5000元的罚款。此案警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只有每一位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能依法规避自己的法律风险,使自己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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