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孙文杰通讯员朱树美高泽孙宝柱
今年5月1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专访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高景生。高景生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并介绍我市贯彻落实措施。
《办法》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推动关口前移,要求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记者:《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高景生:我省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于2016年进行修改并更名为《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风险和新兴风险并存,需要更细化、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通过进一步修订,《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推动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压紧压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将有效解决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惩处措施乏力,政府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不清晰、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贯彻落实该《办法》,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是落实“新安法”必然要求,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办法》在六个方面动真碰硬,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记者:《办法》从哪几个方面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高景生:《办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具有纵深防御、动真碰硬的鲜明特点,主要从六个方面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具体责任,细化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的职责。
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排查的主体、内容以及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管控等事项进行定期排查;存在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等情形时,还需要进行专项排查。
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订并落实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治理台账和信息档案。
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按照规定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明确了有关部门的隐患处置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消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于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挂牌督办。
强化了法律责任。按照“视隐患为事故”的理念,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市采取四项措施从严从实贯彻落实《办法》
记者: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高景生:我市将主要采取四项措施,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及时修订《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照《办法》新要求,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及时修订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各企业按照新要求,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信息档案和台账,明确全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参照我市在常规执法检查、明察暗访、驻地督导检查中总结出的《企业安全生产易违法行为提示清单》27条内容,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隐患辨识和排查。把《办法》作为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开工第一课”“班组晨会”等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危化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根据行业特点要细化隐患排查内容、方式、依据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照规定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清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强化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办法》贯彻落实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把《办法》与安全生产诊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导等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新的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报告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的,对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的要实施严管重罚。
加强市安委会的督导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办法》中图形式、走过场,特别是在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整治过程中,不动真碰硬、敷衍塞责的,将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严厉问责。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详见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