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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滨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局长(兼)刘峰
  一、制定《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必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但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广东、浙江、江苏等先进地区,我市的营商环境尚有一定差距,在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亟须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另外,各级、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探索中积累的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为经验的复制推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目前,北京、广州、厦门、济南、青岛、德州等地先后出台了专门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和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和重要上位法依据,立法的实践基础和外部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抓紧制定出台一部我市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富强滨州”非常必要。
  二、《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条例》起草工作,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办公室超前谋划、提前介入,把此项工作作为2022年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制定计划,形成机制。3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工作会议对《条例》的立法工作研究讨论,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任务推进表,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列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全力以赴确保《条例》的尽快出台施行。
  二是组成专班,有序推进。3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从营商环境业务科室、中心抽调熟悉法律工作及具体从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相关人员,成立《条例》起草小组,理清《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确定基本框架,整理一系列立法依据。4月6日,完成了草案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立法顾问、法律从业者、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76条,4月14日,向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12条,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逐条分析,充分吸收采纳的基础上,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学习调研,保证质量。3月8日至11日,《条例》起草小组成员先后到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泰州市和福建省厦门市开展了学习调研,在认真学习借鉴以上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近几年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办法》起草工作。
  三、《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70条,分别是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产业发展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工作机制
  为高质高效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并明确了《条例》所称的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二是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要责任。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单位内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科室,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三是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家培育以及设立“滨州营商环境日”等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市场环境
  《条例》聚焦企业关切,着力打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一是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对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平等获得要素等作出了规定。二是提升市场活动的便利化水平,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优化人才保障,推进信贷便利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关于政务服务
  为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确立政务服务标准化,对政务服务建设、权责清单、窗口服务、事项入驻、事项管理、政务服务“好差评”等进行了规定。二是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对政务数据管理,推行电子证照、强化线上政务服务和免审即享、静默认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推进政务服务高效便捷,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通关、口岸收费、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业务。三是固化经验做法,《条例》对社保卡一卡通、中介服务、帮办代办等改革过程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均上升为条例内容予以固化。
  (四)关于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激发产业发展新活力,《条例》从营商环境方面提出了有效措施:一方面支持产业全面发展,在产业规划、支持新兴产业、互联网+特色产业、链群培育、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作出规定,支持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市场主体的保障水平,如条例规定提高用地、上市、创业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服务标准、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
  (五)关于法治环境
  为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在规则制定环节,明确政策制定程序。同时,对文件修改和废止、政策连续性作出了规定。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等多种监管形式。三是提升监管效能,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和“免检期”制度,对规范教处结合、涉企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矛盾纠纷的化解、普法的宣传也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监督保障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力度,《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考核监管、违规处理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营商环境考核,明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勤勉尽职的予以保护,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二是对营商环境监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员监督,对反馈的意见建议积极整改。三是明确建立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受理平台,扩宽受理渠道,实行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五方面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条例》的起草不做与上位法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则相违背的规定,对有利于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文件内容予以立法确认和强化。
  二是坚持利企便民的原则。从有利于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便市场主体知晓规定内容的角度出发,在确保《条例》法律性的同时注重实用性,确保通俗易懂、便捷操作。
  三是坚持破解难题的原则。针对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前期调研,认真梳理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实行倒推机制,起草过程中坚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存在的焦点问题设定法条、精准发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
  四是坚持固化经验的原则。将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性、创新性成果和具有推广意义的探索予以立法确认。通过对好的成果和经验进行立法保障,有利于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起草过程立足建设更高水平“富强滨州”,结合滨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际设定创新条款。同时,顺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为改革创新留出充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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