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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强化部门协同联动,营造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服务、用心服务、高效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要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单位内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科室,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域协同发展】深入对接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强化黄河流域城市跨域通办,服务黄河国家战略,推动市场规则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六条【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舆论宣传】各营商环境责任主体要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载体,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共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鼓励企业家创新,形成“尊重企业家、厚待投资者、服务纳税人”的社会氛围。
  每年11月第三个星期五设为“滨州营商环境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系列会议、宣传、对话、表彰、服务等活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八条【市场准入和平等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对地方保护,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全力营造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实行“一业一证”审批模式,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主动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完善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不良行为曝光力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一条【开办企业】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网办,实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度。推进“一照多址”改革,企业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内的经营场所,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实现“清单以外无收费”。
  第十三条【人才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人才特质与岗位特质模型匹配分析,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加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依托渤海公共实训基地等,实施急需职业和工种的人才培养计划,培育技术精湛、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培育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信贷便利化】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滨州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支持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持续优化金融空间布局。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推广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汇、可再生能源补贴、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绿色工程项目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专营部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依托产融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滨融易”便民融资服务平台,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融资便利度。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促进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企业注销】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涉税处理、变更注销、金融协调、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压缩办理破产周期,持续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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