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尹树芳报道)5月7日,市城管局根据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依法对擅自设置停车障碍且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滨城区某幼儿园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市首例对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设置障碍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
市城管局执法人员介绍,5月5日,他们在巡查时发现,滨城区某幼儿园在园门前的公共停车泊位上设置了推拉门等停车障碍,以供自身经营使用,并让保安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执法人员介绍,违反该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城区道路路沿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当天,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执法人员拍摄了违法现场照片,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5月7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幼儿园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存在违法行为。市城管局依法对该幼儿园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幼儿园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当事人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在此,市城管局呼吁广大市民及商户,切勿为了自己方便,使用地桩、地锁、锥桶等停车障碍设施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以上行为既不文明,也不合法。同时,也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树立文明停车意识,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停车时,自觉将机动车停放到停车泊位标线内,共同维护停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