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购新车领消费券 卖汽车有财政奖励
滨州出台若干措施拉动汽车消费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王政雷报道)日前,记者在市商务局了解到,为有效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快速拉动汽车消费,加快恢复汽车消费市场,我市在落实好省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发放专项汽车消费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今年6月、9月,市财政将分别安排100万元专项汽车消费券,用于我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的促销活动;市财政将安排50万元,用于我市限额以上汽车销售单位开展的抽奖活动;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配套发放专项汽车消费券。
  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
  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
  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
  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
  对相关汽车销售纳统单位进行奖励。对2022年新增的月度纳统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财政奖励;若2022年上半年滨州市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获得省财政资金奖励后,将对我市2022年上半年销售数据转正的已纳统汽车销售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财政奖励。该项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对汽车销售企业实行社保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实行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版权所有:滨州日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