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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8月正式施行
包括四章、二十八条,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杜锦报道)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滨州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施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此次印发的《办法》包括总则、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附则四章,共二十八条,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
  《办法》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形式审查工作。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审查、现场核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办法》同时规定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的原则、认定工作流程、申报条件及要件材料、审查及公示内容、标识证书编号等,明确标识认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主动靠前服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积极引导申报绿色建筑标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单位、咨询机构的技术责任;同时主动对接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形成有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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