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滨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施行,滨州市分别于2006年7月10日和2017年8月29日出台了《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招投标行为规范等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十多年来,滨州市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了招标投标操作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我市的招投标活动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行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市场主体串标围标、弄虚作假、低价抢标、违法转包分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等痼疾禁而不绝。目前我市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均已失效。因此,制定《滨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滨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属于条件成熟时出台的立法项目。在市司法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成立了《办法》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办法》起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在完成草稿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后,于2021年11月12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初次征求了意见,并在汇总吸收相关意见建议后,按照市司法局相关要求提交了草稿。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司法局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了2022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推进会,调度各个立法项目推进情况,并制定了《办法》任务分解表,对立法推进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2022年5月27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了立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对《办法》(初稿)进行进一步研讨。此后,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组织研究并添加了部分细节内容。2022年7月12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商请会签《办法》,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在充分吸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滨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滨州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六章,共57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第二章监管与服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监管和服务职责,以及投诉、异议处理办法。第三章招标、投标。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相关职责,包括招标方式的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参加投标等。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明确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中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及签订合同等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有关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