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不是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机关党组成员
三、市纪委一位副书记
四、市委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单位及其他单位负责人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
九、市级群众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会议副秘书长和会议秘书处各组负责人
十一、出席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委员(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
十二、中央、省驻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全体会议,听取各项报告)
十三、住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