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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全面促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王健报道)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相关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2年12月9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二十条,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
  发布会介绍,《条例》采取了“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共二十条,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体现滨州特色。《条例》贯彻落实了“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等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战略方针,充分结合我市市情、水情现状,明确了“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同时,在充分结合我市区域水资源禀赋的市情和水情下,将“计划用水管理”“再生水利用”等作为立法关注重点,更加注重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及有效减少污水排放等内容,积极破解各行各业用水过程中的发展难题。
  抓好普法宣传、配套完善和督导落实,确保《条例》实施效果
  为保证《条例》的实施效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司法局将重点抓好普法宣传。把《条例》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压实有关部门责任,加大《条例》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法律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水、合理取水、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抓好配套完善。配合市城乡水务局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各项制度实施的程序、条件、时限等,确保《条例》可操作、能落地。认真履行职责,对与节水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有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与《条例》规定内容有关的文件的清理,确保《条例》全面、准确实施。同时,抓好督导落实。适时开展《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评估,全面掌握《条例》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经验,发现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多措并举做好普法宣传和学习培训,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条例》执行到位
  今后一段时期,市城乡水务局将切实发挥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牵头职责,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细化配套措施,认真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认真组织普法宣传。《条例》从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重点围绕用水计划管理、计量和水价、再生水利用、各行业节水措施及保障制度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市城乡水务局将认真制订普法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采用网站专栏、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全方位推送宣传,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条例》既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节约用水工作的成熟做法,又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城市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前瞻性、探索性创新,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成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行动指南。下一步,市城乡水务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培训宣讲,通过举办系统培训班、专题报告会、视频网络学习等形式,全面深入解读《条例》,使《条例》更好更快地走进社会、走进政府、走进企业。
  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条例》的出台实施,为全面促进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指明了前进方向、规划了推进路径。下一步,我市将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条例》配套措施,按职能职责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将《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做细、做实,使《条例》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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