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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填补了我市公共数据管理立法领域的空白,成为全省第二个市级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荆常忠王敏报道)2月15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负责同志介绍《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滨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提高了数据收集和汇聚质量,推动了数据共享
  据介绍,《办法》共八章47条,起草依据主要是《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学习借鉴了广东、贵阳等地做法。
  《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校核、更新、提供、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等。
  提高了数据收集和汇聚质量。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各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校核机制。
  推动了数据共享。针对数据提供单位共享积极性不高、使用单位获取难度大等问题,规定了数据的共享分类、申请流程,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应当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申请条件。对不予共享有异议的,由大数据部门负责组织协商。
  推进了数据开放和应用。《办法》就开放渠道、清单编制、分类、开放数据的获取等,作出具体规定。
  严格了数据安全和监督保障。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为督促、帮助各部门找出数据管理中的问题,规定定期开展公共数据管理情况评估和培训。
  《办法》因地制宜,突出滨州亮点特色
  《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范围、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从源头解决公共数据质量问题,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因地制宜,突出了滨州的亮点特色。
  首次明确公共数据范围。与我市2017年出台的《滨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相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办法》首次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问题,公共数据范围更加全面。
  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办法》将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和监督保障等全链条进行规范,依托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保障公共数据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数据安全的保护责任进行了规范,确保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切实提升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从源头解决公共数据质量问题。针对部门收集数据不标准问题,规定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包含被收集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标识信息。针对数据更新不及时问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更新周期及时更新数据。针对数据碎片化、核心字段缺失等数据质量问题,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收集公共数据,并要求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同时,市县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提出数据治理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切实提升公共数据质量。
  鼓励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分类,并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各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经济运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切实提升经济运行分析研判、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办法》填补了我市空白,成为全省第二个市级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
  据介绍,《办法》填补了我市公共数据管理立法领域的空白,为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使用、促进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全省第二个市级层面规范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
  我市将以《办法》的出台为抓手,依托滨州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结合城市大脑、“无证明城市”及各部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进一步梳理完善,并推动相关数据资源实现汇聚、共享和有序开放,努力实现数据应汇尽汇、充分共享。围绕群众关切领域,进一步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推动种类更多、质量更高的数据资源有序开放,提升公共数据开放水平。锚定“打造数字强市”的目标定位,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与高校、协会、研究院及信息化企业联动,强化大数据创新应用,加快培育数据应用场景及产业生态,真正让数据成为生产力。
  下一步,市大数据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将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做好集中培训,全面提升数据思维水平。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现场宣讲等途径和形式,进行最广泛最直接的解读,进一步提高公众数字素养和数据意识。将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公共数据管理标准规范,增强推动贯彻落实《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升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公共数据管理的评价指标,组织第三方对各部门、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切实发现公共数据管理短板,不断提升数据管理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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