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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张梅生陈曦报道)近日,记者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管理,我市制定出台《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记者了解到,《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维护、其他4章、共26条,旨在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城市建设各个环节,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在内容上,《滨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适用范围与建设原则,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工作分工。
  强化建设全过程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等全流程管控体系,其中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均应与海绵城市建设的内容和目标要求充分衔接;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地块出让或划拨条件;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同时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施工图中与海绵城市有关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统筹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确定对地质条件不适宜、位于特殊污染源地区、其他不需要进行海绵城市管控等类别的建设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
  加强运行维护。为确保海绵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确定市政公用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若无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此外,该办法进一步健全长效保障措施,明确要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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