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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八大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对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传媒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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