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吕明旺许北京通讯员张小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准运证。但惠民县赵某某为了一己私利,在没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近日,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刑。
2022年1月份,有群众举报称,惠民县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卷烟。2022年1月24日,烟草、公安联合行动组将赵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汽车上查获了11个品种,共计81.7条卷烟。经鉴定,查获的卷烟除一条为真品卷烟外,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进卷烟,然后又通过微信将卷烟加价销售,累计销售金额84630元,获利25760元。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最终,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烟草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运输、销售商品时,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