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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加强水文管理 服务滨州高质量发展
——就《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出台实施访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宗先国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张子强通讯员李红梅
  近日,《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滨州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办法》印发后,记者就其起草背景、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专访了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宗先国,请他作详细解读。
  记者:我市为什么要出台水文管理办法?
  宗先国: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使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由于国家条例和省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普遍性、原则性,难以兼顾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市突出自身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起草了《滨州市水文管理办法》。
  记者:《办法》主要规范和强化了哪些水文管理内容?有哪些特色亮点?
  宗先国: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理顺了水文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规范和加强了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
  特色亮点是《办法》在内容上吸纳了其他市已经实施的较为领先的做法,突出滨州实际。
  一是理顺了水文机构体制机制。明确县(市、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文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增加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配套水文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按照滨州实际,对雨情、水情、洪水情报预报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四是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记者:《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如何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宗先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滨州水文工作为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办法》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市进一步做好各项水文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为保障《办法》有效实施,滨州市水文中心将围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重点工作,进一步组织实施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水文建设能力,为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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