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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李肖通讯员孙宝柱报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日,该局公布了2023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8日,滨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位于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分公司使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3日,滨州市异地执法检查第一组对某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未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2、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处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等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9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饲料添加剂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2、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仪等报警设施关闭未接通电源投入使用。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当即要求企业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仪等报警设施打开接通电源并投入使用,并对其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未开具高处安全作业票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1日,阳信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对阳信县某公司的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发现该公司动火安全作业票填写不规范,动火作业级别为一级,作业票有效期超过8小时;6月10日水处理车间曝气池上方高处作业未开具高处安全作业票;现场焊接作业人员徐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阳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隽某某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无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配合省应急厅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制冷机组制冷量为175.7KW,制冷工冯某未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证。无棣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发现问题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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