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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破解管理难题 筑牢房屋使用安全屏障
——就《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任斐通讯员李香玲
  记者:《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第17号政府令公布,请介绍下该《办法》出台的必要性有哪些?
  王东: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我国长期存在“重建设、轻使用”现象,房屋安全有关立法主要集中在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领域,房屋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近年来,国内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凸显,房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实现我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亟需出台本《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该《办法》起草审查过程?
  王东:该《办法》被列入年内出台的立法项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今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专门派出立法调研组,到滨城区、无棣县开展调研,并到重庆、厦门、烟台等地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至7月,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条文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经15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签一致后,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3年9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东:《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了杭州、烟台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就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不适用城中村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
  关于房屋安全使用。考虑到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一致,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列明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并在装修管理和共有部分管理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责任。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参考外市立法经验,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同时,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
  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为确保本《办法》可操作、能落地,《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危房治理和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办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反复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未鉴定的、应当解危而未解危的行为,参照杭州的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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