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出台
《条例》共五章37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通过立法解决我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荆常忠丁春晓报道)12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司法局负责同志到场,解读《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介绍,《滨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介绍,我市位于鲁北平原、黄河三角洲腹地,北拥渤海,黄河穿城而过,河流水系较多,具有独特自然地貌和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承。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关于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各部门之间缺乏统筹协调、有效衔接,导致一些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周边环境特别是重要城市景观不协调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些景观风貌的保护和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2023年的立法项目,旨在通过立法解决我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发布会介绍,《条例》共五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加强重点地区保护。《条例》对编制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科学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以及分区关系,科学规划城市布局,保持滨州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塑造城市整体形象。二是严格限制规划修改程序。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布。三是编制重点地区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景观风貌特点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重点地区名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强化城市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条例》直击城市建设问题症结,直面矛盾焦点,对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编制实施城市设计制定了具体规定。一是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提出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二是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景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三是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河防护林、景观生态林、山体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景观水系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革命遗址遗迹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紫线。
加强建设管理保护,落实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条例》对城市建设、城市绿地、城市视域廊道、滨水空间、历史文化街区、城市雕塑等的规划设计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工程建设管控。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二是城市绿地保护。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生产、防护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三是滨水建筑管控。城市景观风貌重点地区的滨水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分析,滨河、滨湖等滨水区域沿线建筑高度应当与水系环境相协调,构建功能复合、疏密有致和生态自然的滨水空间,不得破坏滨水景观风貌。四是重点地区的建筑管控。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严格控制高度、体量、色彩和顶部形式等,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五是城市雕塑管控。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彰显本市地域文化特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布会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同志表示,将以《条例》出台为新的起点,积极履职尽责,牵头做好城市景观风貌塑造与保护,助力品质滨州建设;市司法局负责同志表示,将把《条例》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压实有关部门责任,加大《条例》普及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