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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件社会心理服务领域地方性法规“滨州造”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成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葛肇敏通讯员宋文哲报道)12月20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规范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提升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件社会心理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社会心理问题增多,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服务需求,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制定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采取双组长制,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对《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制定给予高度关注,常委会法工委多次调度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多项条款提出意见建议,为《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顺利出台提出审查意见、提供技术支持。
  发布会介绍,《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从社会心理服务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人才队伍建设、行业组织建设、线上平台建设等方面入手,通过明确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在社会心理服务中的职责,构建了全链条全覆盖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全市上下形成了社会心理关爱合力。同时,《条例》注重将社会心理服务融入基层治理,通过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及时发现并化解群众的心源性矛盾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以及羁押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通过关爱特殊群体,从源头化解和减少社会心理问题的发生。
  同时,《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突出政府的兜底救治职责,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册管理的6大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免费救治,避免一个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拖累一个家庭的情况出现;尤其注重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创新和产业发展,推动学术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全市社会心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把本土文化融入体系建设,充分挖掘滨州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本土文化资源,将其优秀的价值内核充分融入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打造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特色品牌。
  《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是滨州市在立法工作中瞄准全国第一、全省首件,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的重要体现。自拥有立法权以来,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20件,修订3件,开展立法调研23项,建立完善工作制度23项,形成全链条制度规范机制。其间,在每部法规制定过程中都建立专班,通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精心精细推进立法工作开展,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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