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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
——就《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出台访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波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任宵通讯员王强
  记者:《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24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市体育局如何发挥部门职能推动《办法》贯彻实施?
  周波:《办法》颁布出台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推动体育惠民工作,改善民生、服务大众的具体实际行动。体育部门作为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在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并坚决履行《办法》赋予体育部门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体育部门职能,尽职尽责地监管好全市公共体育设施。为此,全市体育系统将围绕《办法》的贯彻实施,努力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途径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另外,要把《办法》贯彻落实作为体育系统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市全社会形成贯彻执行《办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的培训,让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不断提高全体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办法》培训,赋予他们公共体育设施巡检和维护的职能,在健身指导过程中做好《办法》的宣传推广。
  三是细化职责,狠抓落实。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办法》赋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中,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严厉查处破坏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作为体育部门,我们将严格履行《办法》规定,自觉维护法规权威,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同时与各相关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承担起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记者:《办法》出台以后将如何推动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水平的提升?
  周波:一是完善建设规划,夯实城乡健身设施基础。《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前期,我市出台了《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2019-2035)》《滨州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规划性文件,在这些规划的引导下,进一步加大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健身步道等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实现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由“有”向“优”转变。
  二是加强“全龄化”“全人群”健身设施配置。新建的健身设施项目要求配置老年人和儿童健身设施。在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提升适老化、适儿化健身器材配建安装比例。公共体育场馆要提供老年人和儿童青少年健身活动场所,倡导配备符合残疾人无障碍需求的专属健身器材,实现健身设施共建、共融、共享。
  三是拓展居住区健身设施供给。在居住区公共活动场地、闲置空地建设中因地制宜补齐健身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打造健身新空间,利用城市“金角银边”配建嵌入式健身设施,构建群众身边的多层次多样化“10分钟健身圈”。开展“国球进社区”“国球进公园”活动,在社区增加乒乓球台等健身设施。
  记者:在加强居住小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方面,我市是否有新的举措来满足城乡居民的健身需求?
  周波:《办法》中明确了新建居住区在用地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划配建公共体育设施并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查后,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体育部门全程参与,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在制度上规定了新建居住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标准,确保将国家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目前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城市和社区等层面,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由于建成年代比较早,体育设施配置严重不足,百姓需求迫切。对于老旧小区如何建设健身设施,一是解决好“建什么、在哪儿建”的问题。在改造中,要进行摸底调查,进行综合谋划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二是要把握好“怎么建”。要注重工作机制保障,加强住建、规划、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协同,形成合力,加快推动健身场地设施落地。三是要把握好“谁来建”。要注重多方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需要居民主动的参与,也需要政府、街道、居委会、企业等多方面的参与。充分利用小区的存量资源建设改造健身设施,为老百姓提供亲近自然、休闲健身的好场所,让老百姓能够就近健身、乐于健身,实现全民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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