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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共体育设施管理难题 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就《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任宵通讯员李香玲
  记者:《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第19号政府令公布,请介绍下《办法》出台的必要性有哪些?
  王东: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对全民健身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为推动全民健身提供有力保障。截至目前,我市建有各类健身器材30000余件,但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亟需出台本《办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该《办法》出台过程?
  王东:《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年内出台项目后,2023年7月,市体育局牵头起草了《办法(初稿)》。2023年8月,市体育局、市司法局立法调研组到潍坊、徐州、嘉兴等市考察学习,并赴邹平、博兴进行调研,形成《办法(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审查后,市司法局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条文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会签稿)》。2023年11月,与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7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形成《办法(草案)》。经审查,《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体现了相关立法原则,主要制度及措施等合法、必要、具有可操作性。2023年12月28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日,经市政府令第19号公布,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该《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王东:制定依据主要是《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
  一是厘清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是强化规划和建设。《办法》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均需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推进体育公园城市建设,按照人口比例新建、改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型体育公园。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鼓励增加儿童体育设施和智慧体育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更换、改造费用,可以依法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不具备配建或者更换能力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备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列入配备计划。
  三是规范开放和使用。《办法》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长、免低收费原则及优惠群体进行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本省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人员优惠开放。推动机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列明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禁止行为。
  四是加强管理与服务。《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单位为管理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为管理单位;捐赠的,受捐赠单位为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单位;村(居)集体出资建设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的责任有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等。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的,不作重复规定。《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未按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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