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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出台
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记者任斐通讯员王司晗报道)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形成部门齐抓共管、步调一致、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6月1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联合下发《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保障开发项目平稳建成的重要保障。《滨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五条,重点围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监管标准和监管额度、预售资金存入、支出和使用、终止和解除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市融资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确定为房地产融资支持对象的项目,允许其监管账户开设于融资贷款银行,不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限制;融资贷款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原则上应一致。
  《实施细则》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所需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上限执行;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坚持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必须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自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后,收取的任何形式购房款,均须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按照工程进度节点,申请拨付预售资金;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职责职能,做好辖区内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同时各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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