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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打好网约车新业态合规化监管“组合拳”
李淑霞
文章字数:1,412
  数字经济时代,“网约车”成为“互联网+”背景下一种新的出行方式。这一方式在解决打车难、运力资源浪费等难题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如从业人员进入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乱收费、安全隐患等问题。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我市起草制定《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18年2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31日到期。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2019年、2022年,交通运输部两次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滨州市原《细则》在平台及车辆准入、经营服务等方面逐渐无法适应发展现状,亟需制定出台新的《细则》。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切实打造出租市场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营商环境,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新的《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细则》规定了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许可流程等方面内容,从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平台管理、权益维护等方面规范了网约车经营行为,并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出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网约车行业作为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为乘客提供方便的出行服务,还为司机提供了灵活就业的机会,为城市经济注入了活力。各方要根据网约车行业发展特点,打好网约车新业态合规化监管“组合拳”,按照《细则》规定,各司其职,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营运环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好承运人责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
  交通运输、网信、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通信发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网约车管理有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统筹协调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注册(不含外资企业)、资质审查、证件核发管理。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等。各有关部门还要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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